1.虛假廣告和適當夸大的廣告適當夸大的廣告也叫合理夸大的廣告,是指文字與事實不符的廣告,但其主要目的是增強廣告的感染力和效果,消費者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完全區分,不會產生誤解。其實廣告是一門藝術,適當的夸張是廣告常見的方式,也是法律允許的。如今,由于宣傳的需要,廣告經常使用一些夸張的手法。只要不具有欺騙性和誤導性,就不應被視為虛假廣告。在美國,如果一個廣告被夸大了,但沒有給消費者虛假的信心,那就不是虛假廣告。以某品牌的冰箱廣告為例,其廣告是當滔天海嘯越過海堤和高層建筑,與人撞擊時,一臺冰箱出現在海嘯面前,瞬間將海嘯冰凍。現實中,冰箱廣告的效果顯然是不可能達到的,一般大眾也不會真的相信這種可能性。但這個廣告是藝術夸張的合理運用,不會誤導大眾,反而會增強其廣告的宣傳效果。再比如一個化妝品廣告用了“今年20,明年18”的字眼,這也是一個合理夸張的廣告。認知能力和智力水平正常的人都知道,今年20歲明年不會是18歲,這只是夸張地表現化妝品的效果。合理夸張的廣告不會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此不屬于虛假廣告行為。當然,有一定程度的廣告被適當夸大了。一旦過分夸大,造成誤解,就應視為虛假廣告。二.虛假廣告和違法廣告違法廣告是指內容或者形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廣告。違法廣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首先,非法廣告包括內容具有欺騙性或誤導性的虛假廣告。如《廣告法》第三條、第四條分別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違反上述規定的廣告,同時屬于虛假廣告和違法廣告。其次,違法廣告包括內容真實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廣告。如《廣告法》第16條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第18條第1款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發布煙草廣告。”違反上述規定發布的廣告,一經發布,可視為違法廣告,但此類廣告不屬于虛假廣告。可見,違法廣告包括虛假廣告,但不僅限于虛假廣告,兩者之間存在種屬關系。虛假廣告和非法廣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混淆。判斷違法廣告的唯一標準是內容具有欺騙性或誤導性。任何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廣告,均可視為違法廣告。三.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主要內容進行不真實或者誤導性表述,以謀取非法利益,導致或者足以導致消費者產生過高期望,做出錯誤判斷的宣傳活動。在眾多的宣傳手段中,廣告以其傳播速度快、效率高、對象廣的優勢,逐漸成為市場競爭的“寵兒”。虛假廣告作為廣告的一種“變態”,也具有上述優點。而且從經濟角度來說,它的低成本和高利潤都是真正的廣告無法企及的。因此,在眾多的虛假宣傳形式中,虛假廣告成為許多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首選。從c
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一種,但不一定是虛假廣告,它還包括虛假廣告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虛假宣傳,如產品介紹、內容虛假的講座等。我們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解釋它們之間的關系,以期對實踐有一定的指導意義。(1)虛假廣告與虛假宣傳的聯系和區別。我們先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它們的相似性: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都屬于意義表達的范疇,都屬于有缺陷的意義表達,即虛假、欺騙性或誤導性的意義表達。從行為性質來看,兩者都屬于侵犯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列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列為違法行為。從法律規制的角度來看,由于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侵犯的對象往往不單一,可能會侵犯守法經營者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兩者都受制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多維法律規范。從判斷的標準來看,兩者都以“虛假”為標準。什么是“虛假”,即“與現實不符”,既包括那些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也包括那些被扭曲的、與現實不符的事實。具體指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不真實或具有誤導性;從行為手段上看,具有欺騙性和誤導性,而且往往是隱蔽的。普通消費者由于知識的局限,很難識別自己的“真面目”;從行為目的來看,兩者都是謀取非法利益;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來看,兩者都會侵犯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導致市場信任危機,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最終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雖然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的外觀很相似,但實際上它們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第一,層次不同。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包括虛假廣告。總的來說,兩者是有聯系的。我們可以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得到很好的解釋,“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和產地進行誤導性的虛假宣傳”。第二,題材不同。虛假廣告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商、廣告發布者和廣告推薦者。除虛假廣告的主體外,虛假宣傳的主體還包括與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有一定經濟利益的其他主體,如對產品或服務進行虛假報道的一些專家學者,新產品推廣新聞發布會或新產品介紹會的組織者等。第三,對象不同。虛假廣告的對象是廣告行為,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而虛假宣傳的對象是宣傳行為,是指“向群眾解釋,使群眾相信并遵循行動”,包括廣告和廣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商品信息發布會、新產品或服務推廣會、交易會、促銷活動、雇傭他人或與他人誘導銷售(俗稱“兒童保健”)、利用大眾媒體進行誤導性報道(通過非商業廣告的方式宣傳和報道商品或服務,如播放新聞、采訪和發表文章)、專題報道、講座或座談會介紹新產品或服務等。由此可見,虛假宣傳的范圍遠遠大于虛假廣告。第四,對象不同。虛假廣告的對象一般是大眾,而一些虛假宣傳的對象是一些特定的人,如促銷活動、新產品或服務的推介會、產品或服務的專題報道、座談會等。第五,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
就虛假廣告而言,我國有專門的法律《廣告法》,禁止虛假廣告,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就虛假宣傳而言,對宣傳活動沒有專門的立法。所以除了廣告以外的所有虛假宣傳都不在《廣告法》的調整范圍內。同時,由于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所以用于規范虛假宣傳的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都適用于規范虛假廣告。第六,法律責任不同。對于虛假廣告,《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很多法律都規定了民事和行政責任,《產品質量法》、《廣告法》也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22條還專門規定了虛假廣告罪,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關于虛假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主要規定了虛假廣告以外的虛假宣傳行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也可以看出,國家對虛假廣告的打擊力度大于對虛假宣傳的打擊力度。(二)正確認識虛假廣告與虛假宣傳關系的法律意義如上所述,虛假廣告與虛假宣傳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一般來說,它們屬于一種物種關系。我們既不能把它們合二為一,也不能人為地割裂它們的內在聯系。正確認識二者之間的關系,可以揭開二者之間模糊的面紗,使我們認清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的真面目,對我們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導意義。首先,我們可以認識到兩者對社會的不同危害。總的來說,與其他形式的虛假宣傳相比,虛假廣告對象廣泛、傳播速度快、社會影響大,對社會的危害相對較小。當然這種情況也不是絕對的。除了某些廣告之外,其他形式的虛假宣傳,例如一些以科普宣傳為幌子廣泛用于醫療欺騙的所謂健康講座,以及利用大眾媒體進行誤導性新聞報道,有時比虛假廣告更有害。因為這種宣傳披上了看似客觀中立的外衣,似乎沒有什么商業氣息。其實是隱形廣告,更具欺騙性,更容易誤導消費者,負面社會影響更差。其次,為完善我國立法提供了依據。可以說,利潤驅動是虛假廣告泛濫的酵母。面對虛假廣告的巨額利潤,一般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似乎無法規制虛假廣告。所以《刑法》專門規定了詐騙罪和虛假廣告罪,《廣告法》也規定了虛假廣告的刑事責任。但就虛假宣傳而言,《刑法》的規定不足以涵蓋所有利用虛假宣傳進行的犯罪活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只規定了虛假宣傳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似乎不是GAI。特別是一些虛假宣傳,更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主觀惡性大,涉及面廣,對社會危害大。因此,上述法律應在規范虛假宣傳方面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加大對虛假宣傳的打擊力度。第三,為我們正確適用法律提供了理論依據。如上所述,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受各種法律的規制,每種法律的規制角度都不一樣。《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都規范虛假宣傳。虛假廣告作為虛假宣傳的一種,除上述法律外,還受《廣告法》的規制。從這個意義上說,《廣告法》與上述其他法律相比,相當于特別法,可以優先適用。也就是說,在規范虛假廣告方面,我們增加了一層法律保護,而廣告以外的虛假宣傳不能適用于《廣告法》。最后,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為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有一定的區別,在實踐中正確定性違法行為有助于我們適用適當的法律對其進行規范,適當的法律是公正的前提,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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